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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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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民族大学重点研究基地(实验室)管理办法

    (民大〔2014〕269号)

    2017年10月31日 08:12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广西民族大学重点研究基地(实验室)(以下简称:校级重点研究基地(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级重点研究基地(实验室)建设是推进学校科研创新,培育高水平科研平台,为申报厅级及省部级科研平台创造条件,构建从校级到国家级完整的科研平台建设体系,完善学校科研平台整体布局的基础。

    第三条 校级重点研究基地(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四条 校级重点研究基地(实验室)要接受定期评估、考核,优胜劣汰,动态发展。

    第五条 校级重点研究基地(实验室)的任务是根据学校发展的总体规划,面向国家、区域的重点需求,面向学科前沿,围绕国家特别是广西经济社会发展所面临的重要问题,开展创新研究,培养创新人才,提升创新能力,集中力量培育高水平、高级别的科研平台。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科研处是校级重点研究基地(实验室)的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
    )贯彻学校有关校级重点研究基地(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规划、政策和规章制度,对校级重点研究基地(实验室)建设进行指导和管理。

    (
    )编制全校重点研究基地(实验室)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
    )组织对校级重点研究基地(实验室)的检查、验收和评估。

    第七条 挂靠学院(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
    )组织申请校级重点研究基地(实验室)立项,组织实施校级重点研究基地(实验室)建设。制定学院(部门)重点研究基地(实验室)发展规划。

    (
    )立项后,支持校级重点研究基地(实验室)建设,落实校级重点研究基地(实验室)建设自筹经费,并提供相应的人财物等条件保障,解决校级重点研究基地(实验室)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
    )组织推荐校级重点研究基地(实验室)主任,推荐校级重点研究基地(实验室)学术委员会主任,聘任校级重点研究基地(实验室)副主任和学术委员会委员。

    (
    )对校级重点研究基地(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配合科研处做好对校级重点研究基地(实验室)的检查、评估、验收等工作。

    (
    )对校级重点研究基地(实验室)学术委员会提出的有关实验室名称、研究方向和发展目标、组织结构的重大调整建议进行研究审核并报科研处。

    第三章 立项与建设


    第八条 校级重点研究基地(实验室)的立项与建设管理主要包括立项申请、学校学术委员会或专家组评审、公示、批准立项、计划实施、验收、调整等。

    第九条 校级重点研究基地(实验室)申请立项的基本条件:

    (
    )研究方向明确,目标清晰,符合学院学科发展、广西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重大需求,研究领域属学校优先或重点发展方向,所从事的研究工作在本学科领域达到区域较高水平,特色突出。

    (
    )具有一支学术水平较高、年龄与学科结构比较合理、创新能力较强的优秀研究群体,团队固定科研人员不能与学校现有的各级各类科研平台交叉重复。

    (
    )具有良好的科研工作基础,重点研究基地(实验室)负责人承担过省部级以上研究项目或课题,研究团队近年来承担过一定数量的与研究方向相关的自治区级以上基础研究项目或课题,并获得较高水平的科研成果。

    (
    )设有专门的学术委员会,其中,学术委员会成员不少于 7 ,其中校外成员不少于 3 ,学术委员会主任要求是校外人员;有稳定的管理队伍与比较健全的管理制度。

    (
    )重点研究基地(实验室)所挂靠学院(部门)能为重点研究基地(实验室)的运行提供经费及建设有关的必要的技术支撑、后勤保障、合作与交流的条件。

    第十条 符合申请基本条件的重点研究基地(实验室),由所挂靠学院(部门)组织填写《广西民族大学重点研究基地(实验室)申报表》及提供必要的支撑证明材料,科研处初审合格后,由学校学术委员会或专家组进行论证评审。通过论证评审且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学校发文予以立项,并下达《广西民族大学重点研究基地(实验室)建设任务书》。

    第十一条 校级重点研究基地(实验室)挂靠学院(部门)根据《广西民族大学重点研究基地(实验室)建设任务书》的目标和要求,履行第七条规定的各项主要职责,负责校级重点研究基地(实验室)建设。实施情况与建设任务书有较大变化的,挂靠学院(部门)应及时向科研处提交书面报告。

    第十二条 校级重点研究基地(实验室)建设坚持“有利于提高研究和开发效益、效率,有利于培养人才,有利于学科建设”的原则,鼓励跨学科合作建设校级重点研究基地(实验室),鼓励与国内外、区内外高水平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合作交流,不断提升校级重点研究基地(实验室)建设水平。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学校总体发展、区域经济社会和学科发展的需要以及校级重点研究基地(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状况,可对校级重点研究基地(实验室)布局和研究方向等进行调整、重组、整合或撤消。

    第十四条 校级重点研究基地(实验室)确有需要更名、变更研究方向或进行调整、重组的,须由校级重点研究基地(实验室)主任提出书面报告,经学术委员会或组织相关学科的专家进行论证,提出论证报告,报学校审定。

    第四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五条 校级重点研究基地(实验室)学术委员会是学术指导机构。学术委员会由校内外优秀专家组成,人数不少于 7 ,其中校外成员不少于 3 ,学术委员会主任要求是校外人员)

    学术委员会主任的任职条件是:()学术造诣高,在一线工作的区内外知名专家。()身体健康。()聘任当年的年龄原则上不超过六十岁(院士除外)。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级重点研究基地(实验室)挂靠学院(部门)聘任,报科研处备案。学术委员会委员任期为 3年。每次换届更换的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一。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审议校级重点研究基地(实验室)的目标、研究方向。

    第十七条 校级重点研究基地(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

    校级重点研究基地(实验室)的负责人应由年富力强、学术水平较高、学术道德好、勇于创新、敢于负责并有一定管理工作经验和组织领导能力的学术骨干担任。每年在重点研究基地(实验室)工作时间一般不少于 8 个月。其主要职责是:

    1.
    全面负责校级重点研究基地(实验室)发展规划与目标的制定;

    2.
    负责组织各项科研任务的申请和实施;

    3.
    负责科技开发、科技服务与学术交流等科技活动的开展;

    4.
    负责制定内部的管理规章制度;

    5.
    负责日常业务、管理与对外联系工作;

    6.
    筹集和批准使用经费;

    7.
    负责学术团队的形成与建设。

    第十八条 校级重点研究基地(实验室)应加强知识产权产出、管理、实施和保护。固定人员与流动人员在校级重点研究基地(实验室)完成的研究成果包括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均应署本重点研究基地(实验室)名称,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校级重点研究基地(实验室)应重视和加强日常管理。提高资源的利用率和共享率,防止闲置和浪费。要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要加强数据、资料、成果的科学性和真实性审核以及保存工作,并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加强校级重点研究基地(实验室)“四个一” (即一个网站、一版墙报、一套制度手册、一本宣传画册)建设工作。

    第二十条 校级重点研究基地(实验室)要高度重视学风建设和科学道德建设,营造宽松民主、潜心研究的科研环境,重视和加强创新文化建设,坚决抵制学术不正之风。

    第五章 考核与评估


    第二十一条 由学校对校级重点研究基地(实验室)定期组织检查与评估工作,一般一年检查一次,三年评估一次。

    第二十二条 校级重点研究基地(实验室)由科研处组织专家组进行验收。校级重点研究基地(实验室)验收实行回避制度,挂靠学院(部门)相关人员与聘任的重点研究基地(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委员均不能作为验收专家组成员。验收专家组根据校级重点研究基地(实验室)建设任务书以及验收申请报告,通过听取校级重点研究基地(实验室)建设总结报告,实地考察等方式,对校级重点研究基地(实验室)建设和管理情况进行综合评议,形成验收意见。对于在建设期内获得厅级(政府)以上高级别重点研究基地(实验室)立项资助建设的,予以免除验收程序,视为通过。

    第二十三条 校级重点研究基地(重点实验室)的验收分为合格与不合格。对工作出色的校级重点研究基地(实验室)将建议学校给予奖励与表彰。对于长期不开展业务,达不到评估指标要求的校级重点研究基地(实验室),将由校学术委员会提出限期改进、重组或撤销的建议,报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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